说卦卷九 《周易·序卦》第十
作者: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,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(1)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蒙者,蒙也。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需者,饮食之道也。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《讼》(2)。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《师》。师者,众也。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(3)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(4)。物畜然后有礼,故受之以《履》(5)。履而泰然后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,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终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(6)。与人同者,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,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谦》。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豫必有随(7),故受之以《随》。以喜随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蛊》。蛊者,事也。有事而后可大(8),故受之以《临》。临者,大也。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《观》。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(9)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贲》。贲者,饰也(10)。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《剥》(11)。剥者,剥也。物不可以终尽剥,穷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复》。复则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无妄》。有无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物畜然后可养,故受之以《颐》。颐者,养也。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《大过》(12)。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坎者,陷也(13)。陷必有所丽,故受之以《离》。离者,丽也(14)。
(1)屯刚柔始交,故为物之始生也。 (2)夫有生则有资,有资则争兴也。 (3)众起而不比,则争无由息;必相亲比,而后得宁也。 (4)此非大通之道,则各有所畜以相济也。由比而畜,故曰“小畜”而不能大也。 (5)履者,礼也。礼所以适用也。故既畜则宜用,有用则须礼也。 (6)否则思通,人人同志,故可出门同人,不谋而合。 (7)顺以动者,众之所随。 (8)可大之业,由事而生。 (9)可观则异方合会也。 (10)物相合则须饰,以修外也。 (11)极饰则实丧也。 (12)不养则不可动,养过则厚。 (13)过而不已,则陷没也。 (14)物穷则变,极陷则反所丽也。
有天地然后有万物,有万物然后有男女,有男女然后有夫妇,有夫妇然后有父子,有父子然后有君臣,有君臣然后有上下,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(1)。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恒》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遯》。遯者,退也(2)。物不可以终遯(3)。故受之以《大壮》(4)。物不可以终壮,故受之以《晋》(5)。晋者,进也(6)。进必有所伤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(7)。夷者,伤也。伤於外者,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(8)。家道穷必乖(9)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难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蹇者,难也。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《解》,解者,缓也。缓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损》。损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已必决(10)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决也。决必有遇(11),故受之以《姤》,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谓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井道不可不革(12)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(13)。主器者莫若长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动也。物不可以终动,动必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》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终止,故受之以《渐》。渐者,进也。进必有所归,故受之以《归妹》。得其所归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丰》。丰者,大也。穷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(14)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后说之,故受之以《兑》。兑者,说也。说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《涣》(15)。涣者,离也(16)。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《节》(17)。节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(18)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过》(19)。有过物者必济(20),故受之以《既济》。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《未济》终焉(21)。
(1)言《咸》卦之义也。凡《序卦》所明,非《易》之缊也,盖囚卦之次,讬以明义。《咸》柔上而刚下,感应以相与。夫妇之象,莫美乎斯。人伦之道,莫大乎夫妇。故夫子殷勤深述其义,以崇人伦之始,而不系之於离也。先儒以《干》至《离》为上《经》,天道也。《咸》至《未济》为下《经》,人事也。夫《易》六画成卦,三材必备,错综天人以效变化,岂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?斯盖守文而不求义,失之远矣。 (2)夫妇之道,以恒为贵。而物之所居,不可以恒,宜与世升降,有时而遯也。 (3)遯,君子以远小人。遯而后亨,何可终邪?则小人遂陵,君子日消也。 (4)阳盛阴消,君子道胜。 (5)《晋》以柔而进也。 (6)虽以柔而进,要是进也。 (7)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。 (8)伤於外,必反修诸内。 (9)室家至亲,过在失节。故《家人》之义,唯严与敬。乐胜则流,礼胜则离。家人尚严其敝,必乖也。 (10)益而不已,则盈,故必决也。 (11)以正决邪,必有喜遇也。 (12)井久则浊秽,宜革易其故。 (13)革去故,鼎取新。既以去故,则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鼎所以和齐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 (14)旅而无所容,以巽则得出入也。 (15)说不可偏系,故宜散也。 (16)涣者发畅而无所壅滞则殊趣,各肆而不反则遂乖离也。 (17)夫事有其节,则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。 (18)孚,信也,既已有节,则宜信以守之。 (19)守其信者,则失贞而不谅之道,而以信为过,故曰小过也。 (20)行过乎恭,礼过乎俭,可以矫世厉俗,有所济也。 (21)有为而能济者,以已穷物者也。物穷则乖,功极则乱,其可济乎?故受之以《未济》也。
(1)屯刚柔始交,故为物之始生也。 (2)夫有生则有资,有资则争兴也。 (3)众起而不比,则争无由息;必相亲比,而后得宁也。 (4)此非大通之道,则各有所畜以相济也。由比而畜,故曰“小畜”而不能大也。 (5)履者,礼也。礼所以适用也。故既畜则宜用,有用则须礼也。 (6)否则思通,人人同志,故可出门同人,不谋而合。 (7)顺以动者,众之所随。 (8)可大之业,由事而生。 (9)可观则异方合会也。 (10)物相合则须饰,以修外也。 (11)极饰则实丧也。 (12)不养则不可动,养过则厚。 (13)过而不已,则陷没也。 (14)物穷则变,极陷则反所丽也。
有天地然后有万物,有万物然后有男女,有男女然后有夫妇,有夫妇然后有父子,有父子然后有君臣,有君臣然后有上下,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(1)。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恒》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遯》。遯者,退也(2)。物不可以终遯(3)。故受之以《大壮》(4)。物不可以终壮,故受之以《晋》(5)。晋者,进也(6)。进必有所伤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(7)。夷者,伤也。伤於外者,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(8)。家道穷必乖(9)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难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蹇者,难也。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《解》,解者,缓也。缓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损》。损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已必决(10)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决也。决必有遇(11),故受之以《姤》,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谓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井道不可不革(12)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(13)。主器者莫若长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动也。物不可以终动,动必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》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终止,故受之以《渐》。渐者,进也。进必有所归,故受之以《归妹》。得其所归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丰》。丰者,大也。穷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(14)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后说之,故受之以《兑》。兑者,说也。说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《涣》(15)。涣者,离也(16)。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《节》(17)。节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(18)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过》(19)。有过物者必济(20),故受之以《既济》。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《未济》终焉(21)。
(1)言《咸》卦之义也。凡《序卦》所明,非《易》之缊也,盖囚卦之次,讬以明义。《咸》柔上而刚下,感应以相与。夫妇之象,莫美乎斯。人伦之道,莫大乎夫妇。故夫子殷勤深述其义,以崇人伦之始,而不系之於离也。先儒以《干》至《离》为上《经》,天道也。《咸》至《未济》为下《经》,人事也。夫《易》六画成卦,三材必备,错综天人以效变化,岂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?斯盖守文而不求义,失之远矣。 (2)夫妇之道,以恒为贵。而物之所居,不可以恒,宜与世升降,有时而遯也。 (3)遯,君子以远小人。遯而后亨,何可终邪?则小人遂陵,君子日消也。 (4)阳盛阴消,君子道胜。 (5)《晋》以柔而进也。 (6)虽以柔而进,要是进也。 (7)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。 (8)伤於外,必反修诸内。 (9)室家至亲,过在失节。故《家人》之义,唯严与敬。乐胜则流,礼胜则离。家人尚严其敝,必乖也。 (10)益而不已,则盈,故必决也。 (11)以正决邪,必有喜遇也。 (12)井久则浊秽,宜革易其故。 (13)革去故,鼎取新。既以去故,则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鼎所以和齐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 (14)旅而无所容,以巽则得出入也。 (15)说不可偏系,故宜散也。 (16)涣者发畅而无所壅滞则殊趣,各肆而不反则遂乖离也。 (17)夫事有其节,则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。 (18)孚,信也,既已有节,则宜信以守之。 (19)守其信者,则失贞而不谅之道,而以信为过,故曰小过也。 (20)行过乎恭,礼过乎俭,可以矫世厉俗,有所济也。 (21)有为而能济者,以已穷物者也。物穷则乖,功极则乱,其可济乎?故受之以《未济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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